申請:第一次申辦殘疾人證的申請人(或法定監護人)和第一代殘疾人證換領第二代殘疾人證的申請人(或法定監護人),均需持申請人身份證、戶口本和二寸免冠照片六張向戶口所在地縣級殘聯提出辦證申請。
受理:縣級殘聯(業務員)接到辦證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手續后,由辦證人員對申請人、照片、身份證、戶口本塊進行核對(通過數據庫管理軟件提取公安部居民身份證信息)。將申請表中相關信息錄入殘疾人人口基礎數據庫,對于填寫虛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評定:縣級殘聯對于殘疾特征明顯的申請人,依照殘疾標準,易于認定殘疾類別、等級者,可直接填寫評定表,并在評定表中明確記錄殘疾特征和直觀評價,但必須經過包括理事長在內的3人聯合評定、簽字。
政審:縣級殘聯理事長(初審員)根據申請人的相關材料和醫院或專門醫療機構作出的殘疾評定結果進行初審。 對于信息虛假或經醫療機構作出的殘疾評定結果不符合殘疾標準者,予以退回。
1、聽力殘疾的定義
聽力殘疾是指由于各種原因導致雙耳不同程度的聽力喪失,聽不到或聽不清周圍環境及言語聲(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
聽力殘疾包括:聽力完全喪失及有殘留聽力但辯音不清,不能進行聽說交往兩類。
2、聽力殘疾的分級
列表如下:
級別 平均聽力損失(dBspL) 言語識別率(%)
一級 >90(好耳) <15
二級 71—90(好耳) 15—30
三級 61—70(好耳) 31—60
四級 51—60(好耳) 61—70
《注》:
本標準適用于3歲以上兒童或成人聽力喪失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
辦理殘疾人注意事項:
1、申請人必須具備我市戶口,堅持申請自愿的原則。
2、申領殘疾人證的本人必須攜帶身份證、戶口本親自到場辦理。
3、精神、智力、未成年殘疾人辦證需監護人陪同,填寫申請表時,須填寫聯系方式及監護人姓名。
4、精神殘疾人初次辦理殘疾人證必需有市級精神病醫院出具疾病證明,不易直觀評定的其它類別殘疾人也需市級醫院出具的疾病證明。
5、辦理殘疾人證時因影像資料須輸入殘疾人人口數據庫,為方便殘疾人照相,辦理殘疾證可在殘聯照相,按省殘聯規定收費10元,辦證免費。